本报讯 昨日,全国首例集体股股权确权案在市高院终审判决:5名“退股人”得以恢复股东身份,3人得以向职工持股会主张权利。
涪陵商贸公司原是一家集体企业,20世纪80年代中期逐渐成为拥有注册资金1000多万元的商业企业。1998年1月,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46名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出资64万余元、职工持股会出资1000万余元组成。根据公司章程,职工持股会持有的集体股股权为公司集体所有。2001年4月,公司再次规范完善体制,部分职工以领取个人股股金等方式,领取数万元后离开企业。
部分被买断工龄者感觉利益受到侵害,遂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此时他们却面临身份尴尬——既非公司职工,也非股东。诉讼因此而起。
9名原职工认为,按《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改制为由让股东抽回出资属非法,并且他们对集体股股权享有共有权,遂要求法院确认公司收回职工货币出资股行为无效,并确认其拥有集体股股权。
公司方面则认为,2001年单位改制合法,退个人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昨日,市高院对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2001年改制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法院认为此次改制程序违法,从实体上看,退还职工个人股股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9人中除没有出资未取得股东身份的1人外,其余人在将当时领取的个人股股金、量化股股金退还公司后,应当恢复股东身份;9人提出的分割集体股要求,则可以股东身份要求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陈震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它为集体企业及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后进一步改制、完善创设了规范,确立了《公司法》在改制中的地位。(记者路易 实习生 唐冬)网络编辑: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