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必须尽快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昨日举行的渝港司法鉴定研讨会上,西南政法大学贾治辉副教授称,我国大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到5%,已严重影响到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本次研讨会是我市司法局和香港律政司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的又一次成功之作。香港方派出了由律政司和警务处、政府化验所5名专员组成的代表团,我市则有10余名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参会。
在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素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据香港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黄继儿介绍,沿用英美法系的香港虽然没有“司法鉴定”一说,但其“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司法鉴定制度有共通之处:当一诉讼中出现某项专业上的争议时,由受聘于其中一方、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向法庭提供意见或证据。因“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言”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若无特别事由,“专家证人”必须依法出庭作证。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到5%,而鉴定人出庭率更是低于这个比例。”研讨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教授贾治辉说,应该借鉴香港地区和国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在深入分析鉴定人不出庭原因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王勇副教授非常赞同贾治辉的观点。王勇称,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世界上各法制国家法律所确认的诉讼制度之一,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未作具体规定,这已严重影响到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28日出台、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后依然不出庭咋办?”王勇称,此类问题在《规定》并没有涉及。
王勇建议,在现有《决定》前提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鉴定人出庭规范》,以使鉴定人出庭的行为有具体的法规可依。
市司法局有关人士称,待司法部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将考虑就《决定》制定有关规定。
(记者 李定兵 易守华 实习生 陈涛)期盼鉴定人出庭
“举双手赞成。”昨日,曾为一起医患纠纷奔波多年的刘先生说,希望早日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2003年,刘妻张女士因脑动脉瘤在某大医院施行手术。下了手术台后,她却要靠支架才能挪动脚步,智力退化到和幼儿差不多。刘先生认为妻子可能出了医疗事故,但鉴定结论却不构成医疗事故。他提起诉讼,希望在法庭上当面请教作医疗鉴定的专家,岂料法院通知鉴定方出庭却被拒绝。因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张女士败诉。
“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非常重要。”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称,作为“证据之王”的鉴定结论未经当庭质证,很难让当事人信服,如果法官参考书面结论径行判决,误判、错判难免发生。李庆称,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大势所趋。千呼万唤鉴定人
专家们认为,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另一方面又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这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大开方便之门。对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不加限制性条件地使用,这是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所没有的。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持怀疑态度。
能力上的不足是鉴定人出庭难的另一重要原因。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存在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使鉴定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比如经费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对鉴定人而言,存在心理承受能力、出庭作证经验、语言表达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不足,使其难以胜任出庭作证。两大措施保出庭
专家们还认为,应当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时对鉴定人出庭例外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拒绝出庭的,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责令其到庭质证;经训诫后仍不到庭或仍不质证者,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对仍不质证的鉴定人或被拘传到庭的鉴定人仍拒不质证,应视具体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除名。
另外,还应当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措施。包括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贴制度,鉴定人出庭的司法保护制度。网络编辑: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