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接种单位、经营单位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也明确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一类疫苗品种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条例规定,“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同时条例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条例还规定,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条例同时规定了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是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有异常反应致死亡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