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上午,本市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某高校教师以市语言学会在网上发布关于其剽窃问题信息、使其名誉严重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语言学会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等相关刊物上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承担公证费900元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原告诉称,本市语言学会于2004年8月27日开始,在中国学术批评网上发表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某高校关于沈某剽窃问题的公开信,文中多次提到沈某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十篇。此外,语言学会还曾向有关单位寄送信函,其主旨亦在于向各有关方面反映沈某的所谓“剽窃”问题。为此,沈某认为,语言学会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沈某诉至法院。
对此,本市语言学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学会于去年6月接到举报称,沈某申报正高职称的科研成果——2003年出版的《求是集》中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十篇。得此线索后,语言学会即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此事属实,十篇论文与原件完全相同,从标题到正文只字未改。为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该学会遂将此事在网上发布。其间,沈某所在学校亦对沈某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给予了通报批评。
今日法庭上沈某表示,《求是集》中有13篇论文系合作作品,其余均由其独立完成。发表该书前其已征得主要合作者董某及封某的同意,其余两名合作者因未能联系上而没有通知。2003年4月该书发表时,由于其正在国外任教,所以将有关事宜委托给了妻子,对细节问题未做过多了解,同年8月底回国后才知妻子在书中未写“合编合著”字样,仅写了沈某一人编著,为此,沈某先后找到所在学校及该书出版社澄清事实,并要求注销书号,进行改版。沈某认为,语言学会发布的公开信内容失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沈某所做陈述,语言学会代理人表示,沈某《求是集》大量剽窃他人作品已成既定事实,且有相关作品作者、沈某所在高校工作人员及一系书证材料证明。沈某提出的诉请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事实调查部分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 (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