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晚报》记者与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联系后得知,4月2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佘祥林的无罪一审判决将生效,届时佘祥林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近几日,有媒体报道称申请赔偿数额为22万元,还有的报道说是1000万,张成茂说,这些数字都不准确,因为到目前为止,他和佘祥林仍未确定索赔额究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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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称,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人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张成茂说,按中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公布了最新的刑事赔偿标准,即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算。据此,佘祥林在11年牢狱之灾之后可能得到约25.6万元赔偿金。但张成茂又告诉记者,这一数额仅仅是误工补助而已。
他的这一说法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因此,从佘祥林的具体情况来看,除了应得到人身自由被错误限制的赔偿外,还应得到其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但是,其身体伤害的赔偿将受限于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程度。
此外,11年的冤案给佘祥林带来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张成茂表示将把精神赔偿纳入索赔范围之内。但目前《国家赔偿法》中并无精神赔偿方面的规定,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至于精神赔偿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决。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造成佘祥林11年冤案的,有公安违法办案,有检察院监督审查不严,有法院错误判决,那么公检法三家单位谁来为佘祥林进行赔偿呢?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到佘祥林一案,他于4月13日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到23日无罪判决生效后,作出原有罪生效判决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据了解,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和母亲杨五香均因上访被关押,其中佘锁林被关押41天,杨五香被关押9个月,在交了几千元被放出后死去。因涉嫌做伪证,聂麦清被关押3个月零6天,佘祥林的大哥被错误关押41天,京山县公安局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佘祥林母亲被错误关押9个月,聂麦清被错误关押3个月零6天,如果有逮捕手续,那么京山县检察院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逮捕手续,仅凭拘留手续就将两人关押这么长时间,公安机关都已构成违法行为,京山县公安局除了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外,相关办案人员应被追究责任。
当然,这笔赔偿金也不是法院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因此,地方财政,实际上是纳税人将为司法机关的冤假错案买单。
赔偿程序如何进行
佘祥林要求国家赔偿,应该如何着手进行呢?根据《国家赔偿法》,佘祥林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无罪判决生效之日起为两年。他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他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