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4月20日专电(记者董智永)石家庄市民刘晓静,在风雨中下班回家,不幸被一棵突然倒下的大树砸中身亡,家属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于19日作出一审判决,石家庄市园林局赔偿刘晓静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5万余元。
2004年7月23日傍晚,石家庄风雨交加,22岁的刘晓静在下班途中被路边一棵突然倾倒的大树砸中身亡。刘晓静家属认为,石家庄市园林局对倒地大树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对刘晓静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提出了赔偿要求。
石家庄市园林局认为大树倾倒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园林部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刘晓静家属无奈之下将园林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8万多元。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石家庄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本案中倾倒的大树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被告提供的天气方面的证据显示了大树倾倒与当时的天气状况等自然因素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条件必须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即被告不存在过错。而事实上,被告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刘晓静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