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岁的王正朝已在看守所里待了近4年。2001年,他因涉嫌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然而,这个本该去监狱服刑的罪犯,却因为患精神病被监狱拒收,至今仍“滞留”在看守所。
是盗窃犯还是精神病?
2001年6月1日,下午15时,青海省西宁市一加油站。
27岁的农民王正朝乘司机去付款之机,跳上车开了就走。当他开着这辆价值31万元的三菱小客车行驶在路上时,被赶来的失主和警察抓获。此后,他被判刑,却在看守所里待了4年。其家人认为,王在偷车前就是一个精神病人,所以请求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王家原有5口人,56岁的母亲患精神病30多年,姐姐婚后另住,73岁的外祖母郭秀英为王正朝的监护人。其父因患肺癌,在王正朝被刑事拘留一周后去世。
王被刑事拘留后,2001年6月14日,其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乐家湾村村委会证明王“从3年前患精神病,今年尤为严重”。2003年1月和2004年3月,乐家湾村村委会、乐家湾镇政府分别出具王及其母为精神病患者的证明。乐家湾村村民张有雄等80余人联名证明王患有精神病。
据王正朝的姐姐、邻居回忆,1995年冬,王去格尔木打工时头部受伤,缝了几针,那时起就开始“犯病”,在公路上无故阻挡汽车,说是他的汽车,缠着不放,他还时常去村口指挥过往车辆,整天说的也是与汽车相关的话题。他还每天缠着父亲,闹着非要给他买汽车。
1999年,家人为王正朝定了一门亲。娶亲那天,席间,亲友们正在吃“澡韭”(一种菜汤)时,王正朝突然在院子里大叫:“澡韭里有毒药,吃不得,吃了要炸破肚子。”并在院子里乱叫乱跑。新娘当时就离开了王家。
据王的外祖母回忆,王被抓获后,当时曾有办案的刑警对她说:“这孩子有病。”
王的外祖母和姐姐认为,王是个精神病人,他不是盗窃。他在“盗窃”汽车时,现场有不少车辆和其他人员,在光天化日之下盗窃汽车,是因为其家族遗传疾病所致。所以王的家属申请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记者在法院采访时,该案审判长马金莲法官说,当时在审理此案时,王正朝很正常,并未有精神病症状。至于其他详细情况,因为该案审结时间太长,已“记不太清楚”。
不被监狱接纳的犯人
王正朝现在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王被判刑后,看守所多次向监狱移送,均被拒收。
在看守所“在押人员狱内表现”中,据看守记录、管教干部观察和同监室人员反映,王正朝表现异常,性格孤僻、懦弱,对人对事麻木、呆滞,没有特别的喜好且不与人交流。他的行为怪异,举止单一,有时会保持坐姿、蹲姿或站姿两三个小时,甚至四五个小时之久,且喜怒无常。
2004年5月25日,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委托青海省精神病法律鉴定小组,对王正朝进行“服刑能力,及是否有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目前处于精神病状态,不具有服刑能力。建议移送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
7月8日,青海东川监狱致函看守所,认为“该犯经鉴定患有精神病,且不具有服刑能力,依据有关规定,暂不予收监”。
针对此,看守所以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05年1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经查,罪犯王正朝确患有疾病,但本院已于200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不宜再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正朝收监执行。
但是,当看守所据此“收监执行决定书”向监狱移送王时,再次被拒收。
监狱拒收“不具有服刑能力”的犯人,法院也没办法。法院称,按照程序,接下来,只能是看守所再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但结果不得而知。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暂予监外执行”呢?法院解释,该犯刑期11年,交付执行已近4年,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没有先例。
法院同时说明,如果移送到监狱,按照相关规定,也可办理“保外就医”。
法律衔接出了问题
在看守所,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送监难”问题,王正朝不是个案。看守所身处法院与监狱中间,左右为难。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守所在接到法院的罪犯执行通知书后,1个月内必须将罪犯投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监狱部门对罪犯体检后按规定收监执行。
据西宁市第一看守所介绍,以往,西宁东川、南滩等监狱对投送执行的罪犯作简单体检后,正常的收监执行刑罚,认为有病的则退回看守所。看守所将有病的罪犯带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再次送监,监狱依据医院的体检结果收押或拒收。
现在,所有的监狱都要求看守所将罪犯提前带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也增加到10项,看守所为此每年付出的体检费用高达40万余元。这样大的经费开支,看守所无力承担,也无此项经费来源。
部分体检项目当天没有结果,以至送监一次要耗数天时间,人为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在看守所警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送监难”成为看守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送监难”还导致看守所关押量上升,监室呈饱和状态,给看守所的日常管理、教育、安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押人员监内平均活动面积的减少,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000年11月,青海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厅曾就此问题联合下发通知,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刑罚前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因病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监狱不得拒收。
但是,这样清晰的通知,在具体实施中却成了一纸空文。
法院裁定收监,监狱坚持拒收,看守所左右为难。各家都在拿法律说话,各有各的道理。有人不禁要问,“难道让这个不具有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看守所里服完11年的刑期?”
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郭浩认为,要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部门协调是关键,相应部门应定期协调检查,最好由政法委监督执行,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法律衔接是根本,要将文件通知形成法律法规,以免几家司法机关在程序上“打架”。作者:记者 海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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