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今报讯 4月1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智玲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余智玲(女,河池市金城江镇人,无业)因为向丈夫覃某面部泼硫酸致其死亡而被以故意伤害罪判死缓。
2004年9月30日中午,余觉得丈夫覃某近日对自己的感情明显变化,认为覃某是有外遇而冷落自己,就与覃某发生争吵,还当着外人的面打了覃某几巴掌,后两人不欢而散。次日凌晨2时许,覃某回到家中。余因为白天的事而感到内疚向覃某道歉,但覃某拒绝了余的道歉,且转到另外一间房去睡。余感到绝望,认为当民警的丈夫比自己年轻,人又英俊,他要抛弃自己了。为了留住丈夫,余产生了用硫酸毁损覃某的容貌,以使覃某不能再“拈花惹草”而专属于自己的念头。
凌晨5时许,余拿出原购买的清洗卫生间余下的半瓶浓硫酸,倒入瓷瓶中,趁覃某熟睡之机,将浓硫酸泼到覃某的面部。覃某当即大声喊叫,而余则慌忙逃离现场。覃某被硫酸泼后,由于冲水过迟,致使硫酸流入嘴巴与气管,后虽送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抢救,但终因重伤不治,于2004年11月11日死亡。
余在作案当天逃到宜州市北山乡,并于下午在朋友的规劝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智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余智玲投案自首的情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智玲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乔 蒙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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