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佘祥林式的冤案(佘是湖北京山县人,在被误定为杀妻凶手并服刑11年后,其妻突然现身)再度发生?检察院怎样起到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批准逮捕权”?湖州市检察机关从4月19日起开始在全国率先推出“批捕案件事先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彻底将上级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件的程序前移,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网上备案制度,变“事后检查”为“事前审查”。
行使批捕权不可不慎
检察机关拥有的“批捕权”事关公民人身自由,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批捕权”是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充分和存在违法行为的一道关卡,因此被认为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第一关”。
据介绍,“批捕案件事先审查制度”要求湖州市所辖各县、区检察院对公安等侦查部门提请批捕案件认真审查,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完毕后,将该《意见书》通过检察院内部网络上传至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对上传的《意见书》进行审查,若发现原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及时与承办单位和人员沟通,确保审查逮捕决定准确无误。
如果是湖州市检察院直接承办的案件,将主动提交浙江省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一制度还可以发现和积累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案件质量情况有全面的估价和总结。
受佘祥林案的触动
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厚祥说,这项制度与传统审查批准逮捕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是将上级检察机关的批捕审查程序前移。以往是下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再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现在是下级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要先经上级检察机关审查,确认无误后,再作出批捕决定。“这将更有效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目的就是为了尽量避免错捕案件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湖州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表示,这项制度的出台是受佘祥林案的触动,湖州市检察机关决定从自身做起,改革传统的审查批准逮捕制度,牢牢把好批捕关。
(通讯员张刘德记者唐泽文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