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某,男,现年26岁,蓬溪县荷叶乡乡民。1999年因蓄意强奸妇女畏罪潜逃外地,5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由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王某、江某(均己判刑)、田某等4人在蓬溪县荷叶乡一酒店吃饭后,商量到酒吧“耍小姐”。田某到周某开的酒吧里,将女服务员文某带到荷叶打包厂招待所2楼4号房嫖宿。被告人刘某与王某、江某三人尾随其后欲进招待所时,被店主周某拦住不让三人进去,被告等三人便在招待所外等候。不久,王某在楼下叫田某开门,田下楼后将招待所后门强行拉开后离去。
被告人刘某与田某、江某三人上楼闯入文某所在的4号房间,向文某提出性要求,文不同意,三人便将文某推倒在床上,江某按住文的双手,王某与被告人刘某按住文的双腿,强行脱掉文某的裙子,江某与王某先后欲对文某实施奸淫时,均因文执意不从未能得逞。其间,江某对文某进行语言威胁说:“你不干,老子弄你肉”,王某对文实施殴打。文的哭声惊动了店主周某,周持菜刀冲进4号房间将被告等三人赶走。案发后,刘某畏罪潜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陈学 本报记者 陈中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