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特首只能完成原长官剩余任期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为适应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证券法修订工作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现行证券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历经近两年的起草,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下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24日下午的全体会议。
会议首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听取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
公务员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周正庆说,证券法修订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对于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对现行证券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则没有作出修订。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李飞在解释草案说明中说,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以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
李飞最后说,按照立法原意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未完成的剩余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从而逐步创造条件向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迈进。
据新华社香港4月24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4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既能保证新行政长官如期选出又符合法治精神。
发言人说,在“一国两制”设计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及基本法有宪制权力对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这是特区宪制架构的一个重要部分。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的条文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合法合宪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