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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
(2005-04-25 08:03:27)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李飞在解释草案说明中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
李飞最后说,当前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就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何修改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香港广大公众对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从而按照新的方式选举第三任行政长官充满着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诚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体现香港民主进程的进一步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