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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提醒:房产用途和租金不同,税率也有别
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庄淑莹
很多老广喜爱的投资方法莫过于买几套房出租,因为这样赚钱比开公司可要容易踏实得多,一是风险不大且收益还不低,二是不像开公司一样手续烦琐,更有很多老广以为出租房屋不用缴税,其实不然。
上月,海珠区南洲街某出租屋主黄某因出租临时商铺不办理任何证件并偷逃税款两万余元,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这是广州市首例因出租“黑商铺”而被判刑的案件。
近日,广州地税为加强个人出租房产的地方税收管理,在白云区地税开展了个人出租屋综合税费代征专项检查的活动。据悉,目前广州地税对市民出租房的税收管理,是主要通过辖区内的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的,并由上述管理中心代征税款。
广州地税局就向市民强调,市民出租房屋不论用途是什么,均要按章缴税,但出租用途不同,其租金税率也不同。上述行为若被发现,税务机关可要求业主悉数补缴税款并进行罚款。 住宅和非住宅的税率不同
李先生是一名退休人员,由于子女出国,留下两套房屋空置。他便将黄花街的一套40平方米的住房“借”给同乡居住,口头承诺每月付租金1200元。
其后,李先生又将北京路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租给张小姐,用作经营咨询公司的办公场所,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不过,广州税务稽查部门对张小姐的咨询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金以不合法凭证入账,并查出李先生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缴税。
广州地税表示,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先生应分别按10%及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每月应缴税金1200×10%+2000×14%=400元。
不过,李先生不明白,为什么出租的两套房屋只是租金不同,但缴税的比例却相差了4%?
广州地税葛科长解释,广州市个人住房出租的税收政策是将应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合并为一个综合税率计征。
李先生两套房屋纳税的税率不同,是因为出租的用途不同。李先生一套住房是住宅用途,依10%综合征收;而另一套住房是租给张小姐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即用作非住宅用途,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租金不同税率也不同
葛科长进一步解释,出租屋租金的税率除了以出租用途区分外,租金收入不同,缴税税率也不同。
按有关规定,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屋用于住宅用途的,月租金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而月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则按综合征收率10%计征。
如果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用于非住宅,月租金又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月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外籍个人和失业人员可优惠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从2004年4月7日起,广州市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的租金收入,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非住宅用途的房产,则按6%的综合征收。
此外,按照现行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无论出租房屋用作住宅用途还是非住宅用途,只要租金少于1000元的,2005年年底前免征,但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照顾。
不过,如果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则不能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率表(制表:叶志明)
名称 出租用途 每月租金综合税率
个人住宅1000元以下 6.7
%个人住宅 1000元以上 10
%个人非住宅 14%
下岗失业人员住宅和非住宅1000元以下 免税
下岗失业人员住宅1000元以上 10
%下岗失业人员非住宅 1000元以上 14
%外籍个人住宅2.7
%外籍个人非住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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