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进行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确定为2004年12月31日,正式普查登记时间是2005年1月1日。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41号)文件规定,市县两级普查办于2005年1月1日已进入正式普查登记,各级普查机构目前正在进行正式普查登记的核查补漏。要求各类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从2005年1月1日起持注册登记证、单位统计、财务报表,到所在区(市)县经济普查办或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进行普查登记。
从目前情况看,仍有相当数量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至今仍未填报经济查普清查表或经济普查正式登记表。上述单位在4月28日前必须到现办公所在地的区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正式登记,并如实填报。对逾期不登记者或不如实填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做以下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年检验照系统”进行标注,在年检验照中重点审查,对逾期不进行普查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民政、编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进行经济普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年检(事业单位年度工作检查中进行重点审查,对查无下落的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
特此公告。20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