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为捍卫自己的“作坊”商标,将销售生产“老作坊”玉窖白酒的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和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提出250万元的巨额赔偿。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作坊”对“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停止销售涉案“老作坊十年陈玉窖酒”,同时驳回萧山五粮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2004年11月,他们发现北京市朝阳糖业烟酒公司销售冠名为四川老作坊酒厂而实际由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作坊”玉窖白酒。他们认为,“老作坊”三个字,与“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他们拥有的“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在明知“老作坊”玉窑白酒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予以销售,也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老作坊十年陈玉窖酒”标注的“老作坊”与“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但现有证据表明,四川老作坊酒厂生产“老作坊十年陈玉窖酒”产品的时间早于萧山五粮液公司得到“作坊”商标权的时间。萧山五粮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四川老作坊酒厂在原告取得“作坊”商标权后存在销售“老作坊十年陈玉窖酒”产品的行为。因此对萧山五粮液公司关于四川老作坊酒厂侵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只判决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