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搭邻居顺风车却遭车祸造成骨折。为此,伤者将这个邻居告到下关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万多元。
今年36岁的陈光(化名)家住下关区,却在雨花台区的一家工厂上班。每天坐公交车上班要花1个多小时的时间。去年年初,与陈光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刘海洋(化名)买了私家车。刘海洋的单位在秦虹路,他告诉记者,他听说陈光每天浪费很多时间在公交车上,就想反正多一个人也是用那么多汽油,两个人聊天还能解闷。于是,便主动邀请陈光每天搭自己的车,顺路送他上班。从去年3月起,陈光每天都搭刘海洋的车上班。陈光也隔三岔五地送点小礼物给刘海洋,表示感谢。
但一起事故,却让关系融洽的邻居翻了脸。
去年5月,刘海洋像平常一样开车上班,陈光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当经过一个路口时,刘海洋因突然变道撞上了前面的车子,因无人受伤,刘海洋掏了200块钱私了了这件事。
陈光到办公室后,突然发现自己的脚踝肿了起来。经诊断,陈光的脚踝骨折,要在家休养2个月。为此,陈光共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陈光认为,是刘海洋的操作失误引发了事故,他要求刘海洋支付这笔费用。对此,刘海洋觉得很委屈,他说:“我又不是有偿载客,凭什么赔钱?”
因协商不成,近日,陈光一纸诉状将刘海洋告到下关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万元。
那么,搭邻居顺风车受伤,损失该由谁来赔呢?南京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洁认为,刘海洋无偿让陈光搭车,他和陈光之间没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因此,这起案件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刘海洋驾车肇事,导致陈光受伤,其本身存有过错,就该对陈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陈光因无偿搭乘刘海洋的车,也是受益人,法院会酌情减少刘海洋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