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邯郸电近日,成安县法院对“商城镇中学12·11挤死人事件”索赔案作出判决:撤销死亡学生的家长与学校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5名死亡学生的家长各种费用总计38万余元。
“挤死人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11日晚8时,成安县商城镇中学下晚自习时突然停电,大批学生滞留在楼梯上。一位学生搞恶作剧,突然大喊“地震了”,致使学生们在黑暗中相互拥挤,共16名学生被挤下楼梯,5人不幸死亡。
事后,商城镇中学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与5名死亡学生的家长达成协议:向每个死亡学生的家庭支付赔偿金及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3万元。
2004年11月份,5名死亡学生的家长将商城镇中学及成安县文教体局告到成安县法院,要求学校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58万余元,同时要求县文教体局负连带责任。争执焦点在庭审中,5名死亡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当初与他们签订“协议”时,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所以他们才同意的。其后,成安县法院针对这起事故,判决学校负责人吕某和赵某犯有玩忽职守罪。由此可见,这起事故不属“意外”,该校对5名学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以“意外事故”为前提的“协议”有失公允,应按照责任事故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而商城镇中学坚持认为,这起事故主要是由喊“地震”的学生和相互拥挤的学生造成的,赔偿责任不能完全由学校一方承担。另外,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能视为无效协议。
成安县文教体局则称:实施义务教育,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商城镇中学为独立法人,教学楼的出资方、所有权、使用权均不属成安县文教体局,因此该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成安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城镇中学与死亡学生家长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学校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和受害人实际情况而给予的经济帮助,不能视为学校对学生死亡承担的赔偿义务;另外,商城镇中学还有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法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
法院还认为,被告商城镇中学在管理等方面比较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由此造成了此次恶性事故,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依据有关赔偿标准,成安县法院判决商城镇中学赔偿原告方各种费用总计383150元。
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成安县文教体局应负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依据不足,未予认定。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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