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学校组织的野营活动如发生食物中毒也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高望报道今后我省学校内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死亡1人以上,不但要追究学校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教育、卫生部门的责任,这在我省还是首次提出。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昨日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还应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组织的野营、野炊及其他户外活动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以及学校饮用水不洁造成学生食源性疾病的,都属于上述追究责任范畴。
“因为责任人个人过失导致的严重食物中毒,最严重的将被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省教育厅体卫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预防学生发生群体食物中毒等事故,更好地保障学生和老师人身安全。”
据了解,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为中毒3人至29人;重大事故为中毒30人至99人;特大事故为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