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刘涛随邻居去会所泳池游泳,结果溺水身亡。长宁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经营会所泳池的长绿公司和邻居分别赔偿男孩父母23.7万余元和1.5万元。
男孩游泳溺亡
去年7月27日中午,林威带儿子和邻居家小孩刘涛到附近会所的室内泳池游泳。因儿子不会游泳,林威陪他在浅水区玩耍,刘涛则独自游泳。不久,林威发现刘涛不见了,四处寻找,才在深水区池底发现一动不动的刘涛。林威当即大声呼救,救生员将刘涛救上岸后进行急救,随即又将他送往医院抢救。
翌日9时许,医院告知刘涛父母,孩子生还的可能性不大。夫妻俩无奈签名放弃抢救。7月29日,医生宣布刘涛死亡。
父母起诉泳池
事发后,刘涛父母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他们认为,经营会所游泳池的长绿公司未在池面设深、浅水区警示标志,未张贴游泳人员须知等安全警示;刘涛溺水时,当值人员擅离职守;刘涛溺水后,现场没有医生。正是长绿公司的一系列疏忽,直接导致刘涛死亡。因此,他们将长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1.6万余元。
庭审中,长绿公司辩称:会所泳池最深处1.8米,最浅处仅1.2米,身高1.6米、会游泳的刘涛竟然溺水,不能排除他自身健康有问题。根据救生员陈述及医院记录,在抢救过程中,急救员曾从他口中挖出大量面条,刘涛在游泳前也做过激烈运动,因此溺水主要由他自身造成。长绿公司提出对刘涛进行尸检,被刘的父母拒绝。
邻居追为被告
第二次庭审中,长绿公司提出,刘涛是由其邻居带去游泳的,邻居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要求追加林威作为被告。后刘涛父母将林威追加为被告。
刘涛溺亡谁之责?法医的鉴定结论为:尽管刘涛口中挖出大量面条,但无法直接推断面条反流堵塞呼吸道而引发窒息的结论。根据“从气管内吸出水及腹膨隆”等医学记录,刘涛应为“溺死”。
经过前后七次开庭,法院最后认为:长绿公司在经营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由于12岁的刘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林威带他去游泳,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判决。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金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