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实施人工增雨的时候,刚好打了雷;打雷的时候,不巧又劈了人,人工增雨和打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不该由负责人工降雨的气象局来承担无过错责任?近日,这起饱受诸暨人关注的村民状告诸暨市气象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诸暨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雷雨中痛失爱子
据了解,2004年8月11日下午5点多,原告吴某与儿子、女儿在陈蔡镇凤山村路上行走时突遭雷击,致使吴某的儿子死亡,她自己及女儿受伤。后来,吴某得知,由诸暨气象局组织实施的诸暨市人工增雨作业队于事故发生的当日16时30分左右在陈蔡水库库区进行了人工增雨作业,共发射增雨火箭弹4枚。
吴某夫妇认为,造成儿子死亡的雷电是诸暨气象局进行人工增雨作业引起的。
气象局:我们只是增了点雨
据了解,事发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诸暨市气象局的确曾在陈蔡水库库区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发射4枚HJD-82B增雨防雹火箭弹,4时40分左右,天空开始下雨。
在法庭上,气象局辩称,郑某夫妇认为“雷电系人工增雨引起”的观点缺乏科学依据。
为了证明其观点,诸暨气象局申请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大气气候专业高级工程师沈某到庭陈述。沈某认为人工增雨降水是一种静力催化过程,不会对空中云动力(对流运动)过程产生影响。
但郑某夫妇却表示,沈某参加了诸暨市人工增雨的有关协调会,故不宜作为本案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出庭陈述。
法院:两者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沈某曾出席诸暨市实施人工增雨协调会并不能确认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基本观点法庭予以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工增雨的基本原理,人工增雨是通过在云中使用成冰剂(AgI复合剂)和制冷剂,增加云中凝结核数量,通过吸湿与与凝结物理过程,迅速消耗云中过冷水而增长为降水胚胎,进而增加降水。而雷电的起因是对流云中有大量的冰晶、雹粒、过冷水滴通过对流气流的携带作用发生碰撞摩擦而引起大气动力的物理过程;从原理上说,并不能判断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
因此,人工增雨行为和雷击身亡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郑某夫妇的儿子遭雷击身亡,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法院驳回了郑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记者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