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日报讯
这一备受国人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北京市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这一新规定无疑会是其它省市制定相同类办法借签的榜样。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但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此前有律师认为,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房随地走,如果个人的房屋也将被收回,国家对此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按《办法》规定,期满后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
此新规由此引出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无偿的确切概念是什么?业主的利益会不会因此受损?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该如何提出申请,最长能申请多少年?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国土局法制处处长丁世华表示,现在办法的具体细则正在进一步探讨当中,将来会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目前尚在试行阶段,有一定修改的余地,并非一成不变。
(黄凌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