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崔丽 吴珊)《公务员法》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公务员总数约637万人。《公务员法》凝结了我国11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做法,对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立法起草历时5年,前后修改14稿,2004年12月25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今天通过的《公务员法》,共有18章,107条,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即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引咎辞职”等制度首次纳入法律视野。《公务员法》还将10年来形成的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等吸纳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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