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6日,黔南州长顺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原告是贵州省广顺监狱一名尚在服刑的罪犯,而被告则是曾管教过他的一名监狱干警(第一被告)和贵州省广顺监狱(第二被告);庭审地点是在广顺监狱四监区。
当天,原告向两名被告索赔的伤残补偿、医疗费等各项赔偿金5.4万元。
据了解,2004年1月29日下去3时许,广顺监狱民警王发金(22岁)在监区内,发现原告李建民违反规定抽烟,便将李建民叫住。两人随后发生拉扯。
后来,王发金将李建民带到办公室,打了李建民两耳光,又朝李建民的下身踢了一脚,而致使李建民生殖器的右睾丸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2004年9月2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发金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向长顺县人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发金身为监管民警,本应忠实地履行职务,但却在管教服刑人员过程中,采取违反职务规定的手段,对违规的被监管人员实施殴打,至使李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法院于2004年12月作出判决,判处王发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审判决后,王发金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前不久,李建民就此案向长顺县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向第一被告王发及第二被告贵州省于顺监狱索赔5.4万元。当天,由于已被开除的第一被告王发金及其代理人没有出庭,法庭不得不宣布“缺席”开庭。
原告李建民诉称,当初被殴打后,由于第一被告王发金隐瞒事实不报,36天后他才被监狱领导发现送到医院治疗。由于耽误了及时的治疗时间,导致睾丸破裂损伤萎缩致残。
2004年9月20日,广顺监狱政治处等负责人、王发金以及李建民的亲友,在长顺县法院刑庭的主持下曾进行过庭前调解。三方曾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李建民5万元。但被告方至今没有履行协议,原告方在多次催款过程中,为此花费了4000元费用。
原告认为,根据当初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协议,再加上多次催款的花费,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54000元。
当天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广顺监狱认为,王发金的犯罪属职务犯罪。这应该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因此,监狱方不应该成为这起民事诉讼的被告。
此外,当初所签的赔偿原告5万元的协议中已明确这5万元由王发金个人承担。监狱在协议上的签字,只是起到协调和在场见证的作用。监狱没有履行该协议的义务。
当天,庭审结束后,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是否应该履行“协议”的分歧较大,加之第一被告“缺席”,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本报记者 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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