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五一开始施行,增加信访人4项权利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
昨天,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中外媒体介绍,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中,新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占条例条款的90%;增加了信访人获知相关信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和要求复查复核等4项权利。
《条例》同时赋予信访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新职权,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
卫金木表示,《信访条例》首次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解决纠纷的机制,即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卫金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信访条例》五原则第一项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区和越级信访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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