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闯入逆行造成5车连撞18岁保安当场身亡———
本报讯 昨天,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闹市口‘11·24’交通肇事案”女司机徐曼玲,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发生在去年11月24日闹市口繁华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由于行人违规穿行马路和女司机徐曼玲驾驶小客车驶入逆行,造成5车连撞,现场纠正违章的18岁值勤保安陈清中当场被撞身亡。此事故发生后,行人违章穿行马路的不良行为,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去年11月24日17时30分,在西城区西长安街闹市口路口,喝醉了酒的行人李宝增放着近在眼前的地下通道不走,而是违法由北向南强行通过路口,正在闹市口路口值勤的保安员陈清中和民警韩雨及时上前纠正李宝增的行为。当时正巧路口东西方向的红灯变为绿灯,为了确保李宝增的人身安全和东西方向车辆的正常行驶,陈清中和韩雨把李宝增拦阻在路口内东西方向90厘米宽的中心线延长线处。此时,东西双向车辆相继正常通过路口,女司机徐曼玲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在驶过路口时徐曼玲驾驶的小客车突然偏离正常行驶方向驶入逆行,把陈清中、李宝增、韩雨及等候放行的骑车人徐某撞出。徐某和自行车又撞上了另一小客车的左后部。后徐曼玲驾驶的小客车
又相继与由东向西行驶的3辆小客车相撞。此事故造成陈清中死亡,韩雨、李宝增、徐某受伤,5辆小客车和自行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徐曼玲驾驶小客车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徐曼玲承担全部责任。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宣布,徐曼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行人李宝增横穿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西城交通支队依法处罚。
西城法院将于“五一”之后开庭审理此案。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案件回放
2004年11月24日,18岁保安员陈清中在长安街闹市口路口值勤时被撞身亡。
2004年12月3日因公殉职保安员陈清中被市公安局和市安委会授予“首都优秀保安员”、“模范交通协管员”荣誉称号。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宣布,北京西长安街闹市口“11·24”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徐曼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捕,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人李宝增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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