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不仅普通民众应该遵守,而且政府更应该在这方面作出表率。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从理论高度指出“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实践中,著名的商鞅变法即滥觞于徙木立信,对此司马光评论说,“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将诚信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近代以来,诚信原则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延伸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现象,政府应该诚信,违反诚信不仅要承担道德责任,而且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诚信政府要求诚信是政府施政的第一要素。政府应当树立认真严格的执法形象,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增强公众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应当完善行政程序,强化信息公开,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保证国家的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施政和具体执法的公信力。
建设诚信政府应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一是诚信建设法制化。诚信是道德的重要内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比普通群众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多次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强化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要求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这些措施往往停留在文件的层次上,没有形成法律,效力低,规范性不强,且主要依靠自律,缺乏具体的实施和监督程序,因而收效并不显著。而加强公务员道德立法,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公务员履行道德义务应是我国进行道德建设,建设诚信政府的必要举措。
二是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与可预测性。政府立法不得变化无常,任意溯及既往,政府立法应符合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令人们无所适从,失去对法治的信心。
三是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机关认真执行法律是法治对政府的最低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并在此前提下规范地行使权力,是树立政府信用的捷径。认真执行法律,要求行政权力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违法应承担法定责任;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仅在形式上合乎法律的要求,而且在实质上应当贯彻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得滥用权力的要求。
四是提高行政的计划性。计划是建立在已知事物和规律基础上对未来行为的理性设计,行政计划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的活动更科学、更高效,杜绝随意和浪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计划,行政机关可以在一个广泛的层面上影响社会,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相对人也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在互信、稳定的基础上良性运转的局面,防范和减少因行政活动给社会带来的风险,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五是坚持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指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取某种利益后,行政机关欲改变该行为时,如果该当事人是出于善意,且其信任利益大于政府改变行为可获利益的,应当保护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改变行为。如果信赖利益小于政府改变行为可获利益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对人以补偿或赔偿。信赖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连续性,保护人们对公权力和政府的信任利益,严禁反复无常及政策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变更。
(孙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