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一案在深圳中院不公开审理。据介绍,由于案件“特殊”,所有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只能凭票进入,而进入现场的大多为深圳公检法系统的人。深圳及广州各媒体的记者多被挡在了门外。
一起本该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使各路记者无缘“直接”采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而“间接”地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这起“特殊”的案件,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呢?
从案件的表象上来看,这是一件极为普通的受贿案。所不同的恐怕是涉及的17起受贿案中,有15起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是她的下属,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使得有关部门不愿意让案件的审理过分对外“曝光”。
从案件的“内核”上看,这起案件之所以令公众广为关注,恐怕是因为从安惠君被“双规”起,社会上就盛传其接受男警员性贿赂的传闻,这种女性“生活糜烂”在国内“受贿史”上还是非常罕见的。但实际结果却是,检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性贿赂从未纳入检方调查范围。既然检方从未介入调查性贿赂一事,因此,审理时也就自然不会有这方面的指控。
那么,对于这样一起不涉及“性贿赂”,只涉及受贿的案件,为何还要强调其“特殊性”呢?为何还要将众多记者拒之于门外呢?笔者不得而知,但是有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安惠君毕竟接受了贿赂,触犯了法律,理应进行公开审理,这样,既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可以对其他领导干部,尤其是所有的公检法人员,起到一个有效的警示作用。
至于安惠君“涉嫌”性贿赂一事,由于目前从法律上讲,“性贿赂”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还难以在这方面提出有效指控。虽然目前还难以对“性贿赂”提出有效指控,但是这并不是说,此事就可不了了之,就可以“大事画小、小事画了”,即使法律不追究,恐怕党纪政纪也应当追究那些和她曾经有过“不清不白”的人,因为如此意志不坚定的人,是很难继续承担得起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责任的。
此外,安惠君毕竟犯的是受贿罪,俗话说:有“受”就有“行”。她既然能够受贿,肯定就有人“行贿”,受贿的依法受到惩处,那行贿的也难逃干系。既然此案被“定义”为“特殊”案件,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晓此案的“来龙去脉”,不愿意让那些难以启齿的“丑事”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那我们只好瞪大眼睛去关注把她送上审判台的那些“行贿”的人,因为我们想知道,这些行贿人何时走上法庭受审。
(大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