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香港名导演唐季礼讨回了公道,上海市一中院认定众多报道他“始乱终弃、女友跳楼”的媒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2004年2月3日,青年时报社记者芮艳红在《青年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新闻报道,报道称唐季礼在马来西亚拍片期间抛弃了与其同居六年并对其有扶持之恩的陈某,致使陈某怀着孩子跳楼自杀致残。此后《成都商报》等众多媒体纷纷转载报道。
唐季礼怒告媒体一案本报去年2月20日、11月5日曾做详细报道。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青年时报社的这篇文章给普通读者的主要印象为陈某曾为唐季礼怀孩跳楼。由于青年时报社、芮艳红不能证明该事件的真实性,法院认定报道严重失实,且事件的严重性本身足以使唐季礼的品行受到读者质疑,唐季礼名誉受到损害当无疑问。
审理中,青年时报社等用报道是对唐季礼作为公众人物的监督来为自己辩解。法院认为,虽然唐季礼作为知名导演,属于公众人物,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完全不受保护。不能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为代价来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固然重要,但任何权力均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顾客观事实、不在乎被报道对象名誉的虚假新闻报道实属对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法院认定唐季礼的获赔金额为16万余元,包括5万元精神抚慰金。文章的始作俑者青年时报社承担了其中的15万余元。唐季礼庭后表示“这些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我和家人所受的伤害”,但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讨回公道。
记者阙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