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这一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深圳市中院却安排了一个容纳二三十人的法庭,旁听者须凭事先预发的旁听证才准进入。在法警的严密把守下,甚至连中院的部分法官也被告知无法进入法庭旁听,最终进入现场旁听的记者,也只有深圳市属的三家媒体记者,此外均是来自市检察院、市纪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安的亲属。深圳市中院人士称,依照法律,公开审理应面向所有人公开,深圳市原本也拟选择在可容纳近千人的最大审判庭进行审理,但因为深圳市有关部门与法院进行交涉,所以改在仅容纳二三十人的法庭进行,并要求发旁听证,且对媒体的进入进行控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安惠君案是一起很普通的官员涉嫌受贿案,必然不在“特别情况”之中,但只有二三十人参加的“公开审理”,算得上公开吗?其与“秘密审理”相去又有几何哉!
只让深圳媒体记者进入,公众就不能不对有关部门表示怀疑:深圳媒体是在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而外地媒体就不好控制了,这一不好控制,“舆论导向”也就没法把握了。深圳市属的三家媒体有没有收到有关部门下发的新闻通稿?他们对此案审理的报道是会非常充分还是会惜墨如金?这实在不能不让人怀疑。
安惠君案公开审理的范围越大,媒体报道得越充分,不是会让更多的人从中得到警示吗?不是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吗?不是能让案件的审理受到社会的监督吗?在我看来,公开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显然,深圳市有关部门并不这么认为,否则,他们为舆论监督设置障碍就无法说得通。有关部门的领导担心什么呢?是怕媒体的广泛报道影响深圳市改革开放的光辉形象,还是怕媒体对案件细节的报道会牵出哪条“大鱼”?但安惠君案已经发生了,该影响的都已影响了,如果再为媒体报道此案的审理设置障碍,不但挽不回影响,只能进一步为深圳抹黑。
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史无前例地将保护舆论监督写入法规,受到公众的广泛赞誉。这一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很显然,媒体对安惠君案进行报道与预防职务犯罪是密切相关的,其进行舆论监督是受到法规支持的,任何阻碍舆论监督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然而,这些规定难道只是适用于深圳的那些基层部门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吗?对深圳市“有关部门”就起不到约束作用吗?
这样的做法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选择多大的法庭进行审理都做不了主,法院的独立性又体现在哪里?《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何屡屡被违反?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施行之后,还未听说有人因违反此法规而受到处理,那么,请从今日始,先拿安惠君案审理背后的干预者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