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江列华 梁冬妮) 很多人买电视都会根据商场里演示的效果做决定,然而,消费者郑先生在经历了一次繁杂的退还液晶电视的周折后才明白,原来商场卖液晶电视播放DVD录像已经成为“行规”,而DVD录像的效果会比电视真正的播放效果好很多!
郑先生花17000多元在某商场买了一台54厘米液晶电视,但总感觉电视图像伴有重影,随即将电视送回到商场,因种种原因,电视在商场放置了两个月后,商家拒绝退换。商场说,经厂家检测,电视没有质量问题,并强调说,当时郑先生去买电视的时候看到的是播放DVD录像的效果,现在各个电视商场都是这样做的,而DVD录像的效果要比电视机实际的播放效果好很多。
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商场在出售电视时,有义务将该电视机收看电视节目时的图像清晰度比播放DVD录像的效果差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经多次调解,商场与郑先生达成协议:商场同意退货,但以“包装箱损坏”为由扣除了购货款5%的费用。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买高档电视时,不要只是根据商场的效果演示就下决定,应观察电视在一般播放情况下的效果。此外,在电视三包期内最好保存好包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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