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2005年全国劳模表彰大会在京举行。这次表彰大会格外引人关注的一点是,23名农民工今年首次入选全国劳动模范。评论普遍认为“这是迄今农民工这个日益庞大的“边缘群体”获得的最高荣誉,将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载入史册。”笔者以为,不仅如此,农民工当选劳动模范也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
劳动模范,顾名思义,获得这项荣誉的主体是劳动者。我国每年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工人有1亿之多,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依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游离于城市边缘,甚至受到城市文化的歧视和冷遇。然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他们辛勤的劳动和无私的奉献,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毫无疑问,农民工是实实在在的劳动者。是劳动者,就有当选劳动模范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参加劳动的义务,也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各种荣誉的权利。因此,农民工当选劳动模范,不仅是对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确认和尊重,而且也是农民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在这个意义层次上,农民工当选劳动模范实质上就是对农民工权利的宣示,进而体现了我国法制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的经济收入较低,生存条件较差,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待遇,也正基于此,他们的社会价值才往往被人遗忘,社会地位普遍较低。然而,既然当选劳动模范是每一个劳动者普遍享有的法定权利,那么就不能因为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客观因素而将其排除于权利范围之外。因此,农民工当选劳动模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的贯彻和体现,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成熟。
当前,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大多数农民工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生产安全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广大农民工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制约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薄弱环节。因此,农民工当选劳动模范,有助于广大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法律意识的提高,从而大大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农民工当选劳动模范,也有助于其社会价值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对农民工创造的社会价值的认同感,从而为农民工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实现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改变。这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