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昨被法院一审判决———
本报讯 昨天,法院对原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老总崔天清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违法发放贷款1亿余元,并造成大部分贷款至今不能追回,68岁的崔天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查明,1994年11月至1995年7月间,时任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崔天清,违反《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每笔200万美元的数额,向多家单位发放贷款,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上述贷款,除向广东协兴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发放的200万美元贷款以债权转让的方式予以收回外,其余款项均未能收回。
与此同时,崔天清还曾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间,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超范围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先后五次向唐山豪门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共计8145万元,其中7445万元至今未能归还。
此外,1995年8月至9月间,崔天清还超范围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先后两次向北京美芝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460万元,此后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收回了其中的500万元,其余960万元北京美芝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力偿还。(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