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2600多人参与的职场调查显示,“黄金周”期间44.1%的人可以踏踏实实地度过7天长假,而20.8%的人会牺牲几天来完成额外工作,还有9.7%的人不得不天天加班。而按国家规定拿到相应加班费的人只有26.6%;53.9%的人根本拿不到加班费。对此,多达71.3%的人选择了默默忍受。(5月2日《中国青年报》)
从职场中人自己的感知来看,这样的调查结果确实比较客观。目前,除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国企外,相当多的外企、民企从未把加班“三倍薪水”规定当回事儿。为什么不当回事?主要原因只有一个———劳务市场的供大于求。别说为个加班“三薪”不敢声张,就是不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大事,又有几个敢向老板强求的呢?用人的主动权在老板手里,为个加班“三薪”丢了饭碗,这是一笔什么样的风险账?哪个打工者又看不清?
不难看出,《劳动法》起到的,主要是一个“行为标杆”的作用,而在执法层面上,充其量只是处于“民不举,官不究”守势状态。这其中,既有法规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问题,也有法规本身的较高标准与政府部门主动执法能力的不相配的问题。
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就法规规定的加班“三薪”来说,如果不考虑不同体制、不同性质的单位,只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地推行,实际上未必可行。试想,一个只有几名雇工的个体小餐馆,和那些足额“吃财政饭”的大机关同样执行“加班三薪”制度,那支付能力又该有着多大的差别?如此“一刀切”的法规,与社会现实有着不小的脱节,落实起来又怎能不吃力?
对于后者,我觉得法规的制定,首先要考虑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换言之,不能仅停留在“应该如何做”等技术层面上,而是更应该立足于“不这么做又该如何”等保障层面上。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当前社会对经济增长的欲望太过强烈,导致在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中,资本的权重被推到了太高的地位。而劳动者、尤其是劳动密集行业员工的劳动,在经济增长中被大大地忽略,不少地区甚至以“劳动力便宜”当作投资的优惠条件而炫耀。如果起点总是如此之低,政府能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驱动力吗?这也正是节日加班“三薪”问题为什么年年热议,又年年无果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