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陈娟
身为一家公司总经理的邓嘉陵用公司的公款炒金,事发后,检察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对他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出人意料”的判决:“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判决邓嘉陵无罪。
一审法院宣判邓嘉陵无罪后,检方随即提起了刑事抗诉,认为邓嘉陵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法院改判。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再审此案。
检方指控:挪用单位资金罪
现年58岁的邓嘉陵与几个股东一起,成立了都江堰市华星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据都江堰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24日,邓嘉陵与其公司员工一道将该公司的4448.45克黄金拿到长城金银精炼厂销售。次日,邓嘉陵以其儿子邓虎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成都市滨江支行开立了理财金账户,并私自将出卖黄金所得的42万余元存入了该账户。随后,邓嘉陵只将该账户的对账簿交给单位会计,而由自己持卡,以自设密码任意取款。2003年8月26日,邓嘉陵从该账户中取款29.5万元用于个人与他人合伙买卖砂金,同月28日归还了其中的25万元。
检察院认为,邓嘉陵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
一审判决:公款炒金无罪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检方指控邓嘉陵犯挪用资金罪无直接证据证实,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锁链,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判决邓嘉陵无罪。
检方抗诉:挪用公款炒金有罪
当时,邓嘉陵用公款炒金却被法院宣判无罪,这一案件曾被律师界认为是法院在审判具有“合理怀疑”刑事案件的一大进步。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例充分表现了法院不仅是对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同时也是在仔细分析案情及证据后,对具有“合理怀疑”嫌疑人最大的人身权益的保护。
检察机关坚持认为,邓嘉陵擅自挪用公款炒金犯罪,应当严肃国法,定罪量刑。
老总自辩:用自己的钱犯罪了?
“我用我自己公司的钱有什么错?”邓嘉陵在自辩中说,“况且,公司的40%的法人股份还是我的。”
邓嘉陵,自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负责,将销售黄金款存入银行,并将账户对账簿交与公司会计,不应视为私自存款;将黄金销售款存入私人账户,是因为公司是民营企业,私人账户存取款便捷一些。用公款29.5万元炒金,从中得利的部分全部用于给员工发工资和公司的正常开支,更何况自己没有中饱私囊。
律师辩护:公款炒金 老总无罪
昨日,作为邓嘉陵的辩护律师,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严英律师在庭上与控方作了针锋相对的意见陈述。
律师认为,邓嘉陵在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他没有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没有为自己营利,其炒金行为是为公司赚钱创利。存入银行的42万余元黄金销售款是与会计等人商量,并将账户的对账簿交给了会计,应视为交回了公司。邓嘉陵取款29.5万元买砂金一事也是告知了公司相关人员的。而根据公司董事会纪要,邓嘉陵作为总经理有使用资金安排生产、经营的权利。此案是邓和别的股份持有者之间因利益之争产生的经济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昨日的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