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重审认定吕福山购车未办号牌驶入禁区属违法,西安交管部门扣车罚没亦违法
本报讯据《华商报》报道,在陕西备受关注的“刁民”吕福山告交警案,经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重新审理,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被告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返还吕福山人力三轮车一辆。
“初战告捷”的吕福山和败诉的交管部门均未表态是否进一步采取行动。
车遭没收“刁民”不服
2000年2月15日下午,原告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至西安市端履门十字南30米处时,被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值勤民警以违章营运将该车辆暂扣。同年2月22日,一大队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处罚决定,但未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吕福山认为,西安市公安局无权制定经济处罚的规定,交管扣车属违法行政行为。于是,吕福山将交管一大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管一大队没收人力三轮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非法扣押给他造成的53333元经济损失,并返还被没收的三辆人力三轮车。
此后数年内,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西安市中院一度作出吕福山败诉的终审判决。但吕坚持申诉,2004年5月,省高院下达裁定,要求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04年12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自4年前第一次因为一辆被没收的三轮车来此告状,该案已是第五次过堂审理了。吕福山的“刁民”外号也因此被慢慢叫起来了。
法院认定双方均违法
前日上午,吕福山终于拿到判决。碑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后认为,吕福山购车未办理号牌、行车证就上路行驶,且驶入禁行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也违反了西安市的相关规定,因此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被驳回。
但被告作出没收车的处罚决定,未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以撤销。
今年4月30日,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没收原告车的处罚决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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