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9日,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源市原市委副书记卢建中受贿索贿162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建中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卢建中,1946年3月20日出生。从1984年4月起,先后担任过中共连平县委副书记、县长,河源市副市长、中共河源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等职。卢建中在任期间多次卖官敛财,被人称为“卖官书记”。2004年3月19日被广东省纪委立案调查,11月22日被逮捕,今年3月13日涉嫌受贿罪被河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河源中院查明:1994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卢建中利用其所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河源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其主管的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非法收受廖某、张某、刘某等人的贿赂款人民币99.4万元、港币9万元、美金1000元;又向他人索取人民币53万元。据核实,卢建中共计收受和索取他人人民币152.4万元、港币9万元、美金1000元。案发后,卢建中已退出了赃款。法院认为:卢建中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和悔罪的情节,又退清赃款,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和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判后,被告人卢建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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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遭勒索叫别人付钱
2001年,卢建中在连平县粤连大厦嫖娼。事隔不久,卢建中收到一封信,写信人要求卢建中于指定时间将人民币150万元汇到指定账户。事后证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是他的熟人周丰、周陈基已被起诉。
为摆平此事,卢建中即召集时任河源市交通局副局长的唐某某、河源市公路局局长的谢某某、连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连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的马宏青因作伪证被起诉商量对策。卢建中要求谢某某支付3万元打发卖淫女离开河源,还要求唐某某、谢某某、马宏青帮其支付部分款项给勒索者,其中要求马宏青帮其支付40万元;要求唐某某帮其支付5万元;要求谢某某帮其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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