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鑫(化名)曾经是一位活泼可爱的儿童,在一次偶然中被一条黑色家犬抓伤面部。他的父母以为被狗抓伤不同于被狗咬,认为对孩子的健康没有任何大碍,因此没有采取任何预防和治疗措施。可是一个月后,鑫鑫却突然病发,四天之后不治身亡,全家陷入了悲痛之中。面对孩子的突然死亡,鑫鑫的父母回想起了一个月前的那次“狗抓事件”,认为那只肇事的狗才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罪魁祸首。因为鑫鑫被抓伤时没有别人在场,也就不能确定狗的主人。根据几个乡邻所说,那只狗是黑色的,而且个头大小属于中等。鑫鑫的父母于是将附近养有黑色家犬的两家邻居告上了法庭。2005年5月9日下午,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A 孩子身亡引出官司
凌荣华家住东台市后港镇雍庄村三组,在凌家排行老二,4年前他和周云结婚生下活泼可爱的儿子鑫鑫。2004年10月25日下午,只有四岁的鑫鑫和往常一样在自家的院子里玩耍,凌荣华夫妇和父母一起在院子里给水稻脱粒。此时孩子说要出去玩一会,由于忙得脱不开身,家人就答应了儿子的要求。鑫鑫出去几分钟后,大家就听到门外传来很响亮的哭声,爷爷跑出去时,看到鑫鑫站在厕所旁边正在大声地哭喊,脸上满是血,一条个头不大的黑狗正向西边飞跑,家里人赶到后,将鑫鑫带回家。“当时孩子面部的鼻子左边有寸把长的抓痕,嘴角也破了一些,我们以为只是被狗抓的,而不是被狗咬的,认为狗爪不会有病毒传染,也就没有太在意,只是为孩子简单地清洗了一下伤口。”凌荣华夫妇痛悔地告诉记者,随后的一段时间里,鑫鑫的性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以前的活泼可爱变得沉默寡言,有事没事都会发脾气,而且特别怕见水,经常说胡话,不敢出门,夜晚哭闹不休,神情变得恍惚。
2004年11月28日,鑫鑫开始发病,凌荣华夫妇把儿子带到东台市后港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可是病情仍然在加重。孩子夜里不睡觉,白天不吃饭,嘴里吐沫,见到水就发抖,出门还要戴上头盔。后来又送到东台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得知孩子患了狂犬病,又把孩子从儿科转到传染科,可是已经没有任何生还的希望了。凌荣华伤心地说,12月2日傍晚,也就是发病后的第4天,医生给鑫鑫打吊水,孩子感到局促不安,一个劲地挣扎,3个大人按住后还能感觉到他在使劲,但他舞动的手脚渐渐弱下来,不久就断了气,结束了短暂幼小的生命。
B 父母将邻居告上法庭
孩子死后,凌荣华一家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中,终日以泪洗面,原本做的修理无线电生意也停下来。对孩子突然死亡的原因,鑫鑫的父母回想起了一个月前的那次“狗抓事件”,认为那只肇事的狗才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罪魁祸首。凌荣华的父亲告诉记者,孙子鑫鑫被狗抓伤时没有别人在场,所以没有人知道这条狗的下落,狗的主人也就不能确定。但是当时他跑出去时看到了一只黑色的狗在往西逃蹿 ,抓伤鑫鑫的应该就是那只狗。但是狗已经无法找到,狗主人无法确定。在律师朋友的指点下,凌荣华缩小了范围,认为抓伤儿子的狗应该是附近的,凌荣华仔细地一家家排查,发现自家附近只有两家养有黑色的家犬,于是凌荣华夫妇就将附近养有黑色家犬的两家邻居韩国盛和张平告上法庭,要为自己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
C 两被告觉得太冤枉
2005年5月9日下午,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凌荣华夫妇认为,韩国盛和张平两邻居家都养了狗。2004年10月25日下午,4岁的孩子鑫鑫去自家厕所时,被一条路过的狗抓伤面部,造成面部流血,此后不久孩子即出现不适,家里先后将孩子送往东台市后港卫生院和东台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狂犬病。
凌荣华夫妇说,两被告均系养犬户,其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尽到应尽责任,造成自己的孩子受伤感染死亡。原告夫妻在孩子在不幸死亡后,痛苦不堪,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鑫鑫死亡所引起的损失人民币7856元及承担本案诉论费。作为第一被告的韩国盛对凌荣华夫妇的儿子死亡表示同情之外,认为东台市后港镇雍庄村三组的狗有很多,原告向自己提出赔偿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而且自己在2004年10月25日期间没有养过狗。第二被告张平则认为,自己确实养了一条黑色的狗,但自家的狗一直是圈养的,没有将狗放出去,而且他与韩国盛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要将自己和韩国盛一起告上法庭,实在太冤枉了。在证据出示的程序中,原告凌荣华夫妇提供了2004年12月2日鑫鑫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孩子死于狂犬病;出示了两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自己的所言。对于凌荣华夫妇的证据,两被告都表示认可,但认为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随后,第一被告韩国盛也有3个证人到庭,均表示没有在2004年10月25日期间看到过韩国盛家养狗。但第二被告张平没有举证,也没有任何证人到庭来证明。
D 两被告家养狗违法
在进入辩论阶段时,主审法官认为,由于伤害小孩的狗具有不确定因素,使本案具有复杂性。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慎重,时堰法庭对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派出了三名得力法官成立合议庭,并到案发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也给了当事人1个月的举证期限。凌荣华夫妇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在去年10月25日之前,被害人鑫鑫没有被狗咬伤或抓伤的经历,而两被告没有证据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第一百三十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代理人还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凌荣华夫妇的代理人的代理人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的第(五)项明确要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两被告根本没有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尤其是第二被告,根本没有举证。
最让旁听人员感到意外的是,凌荣华夫妇的代理人提出两被告饲养家犬的行为是违法 的辩论意见。他认为,国家规定养狗要先对狗注射防疫钲针,然后登记备案,还要进行圈养。而两被告都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饲养家犬。凌荣华夫妇告诉记者,他们诉讼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索赔多少钱款。由于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养狗现象非常普遍,而狗伤人的事也时有发生。而绝大多数养狗户没有任何手续,且是散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己的鑫鑫就是这种社会现象的受害者。这次诉讼只是希望能够警醒更多的养狗户们,希望儿子血的教训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对农村狗患的注意。庭审结束前,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两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据案件主审的杜法官介绍,鉴于目前农村中的实际情况,此案的社会意义将远远大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法庭将在进行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E 管理松动凸现安全隐患
盐城是典型的城乡结合的城市,许多市民都会发现,近年来,盐城市城乡的狗多了,每年都有多起患狂犬病身亡的病例。这种现象急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李林根说,他曾于2003年就提出提案,提出盐城市灭犬、禁犬的设想。他说,从管理的角度看,所有的犬都要定期注射狂犬疫苗。但是,目前盐城市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严重的狗患正威胁着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据盐城市畜牧兽医站站长孙大明同志介绍,据不完全估计,目前盐城市的狗的数量在百万条左右。这些数量庞大的狗群中,只有两到三层的狗注射过狂犬疫苗。而狗的带毒率在30-40%左右,且密度大、流动性强。这些年,盐城市每年都有死于狂犬病的人。孙大明说,和过去相比,现在相关部门在对狗的管理上遇到难题。过去盐城市区曾经办理过养狗证,还曾组织过大规模的打狗,那时给狗注射狂犬疫苗的很多。但现在因为实施了行政许可法,不允许收费了,管理难度也就大得多。如何应对城乡狗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值得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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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又称恐水症,为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中就有狂犬病。由于近年来城乡居民养狗、猫等宠物逐渐增多,发病率呈上升趋势。狂犬病主要是通过狗传播,至今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人被狗或猫咬伤、抓伤或人身上的伤口被狗、猫等舔过后,都有可能被传染狂犬病。人被带狂犬病病毒的狗或猫咬伤后,如果不及时处理,一般会在50天-60天内发病。
狂犬病预防常识
如果被狗或猫咬、抓伤后应马上采取三步紧急应对措施:第一步:冲洗伤口。要马上用流动的水冲洗伤口,尽可能把病毒冲走,把血挤出去。如果有条件,最好用20%的肥皂水进行冲洗,连续冲上20-30分钟。接着用碘酒消毒伤口,再用酒精洗掉碘酒,如此反复3次。第二步:马上到当地防疫部门注射疫苗。绝不能拖几天才去注射。狂犬病潜伏期快的10天左右就发病,慢的则可能好几年,甚至几十年。我市曾发现过一例潜伏19年的狂犬病例。第三步:如果伤口被咬得严重,一定要注射抗病毒血清,与疫苗同时使用。但是抗病毒血清可能会发生过敏,因此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先试针。
本报记者 姜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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