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衡水电4月30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对安平县苏村农村信用社副主任李世朝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四百余万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五年。被告人李世朝,男,原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苏村信用社副主任。2004年1月—2月间,李世朝利用担任内勤主任之便,指使担任出纳员的被告人李海泉分两次从现金库中提取现金12万元。李世朝还从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支取苏村信用社营业款10万元,共计22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2000年12月、2003年6月,李世朝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抵押和质押,擅自办理借款合同手续,挪用本单位资金9.73万元,用于借给他人营利和个人使用,其中8.8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人李海泉,男,原苏村信用社出纳员。2004年1月—3月间,李海泉利用管理现金的便利,在未履行任何现金出库手续的情况下,从现金库中分多次取走现金。为应付上级检查,李世朝、李海泉亲自并指使他人分两次对账目进行更改,使该信用社总账、现金日记账的账面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余额相符。事情败露后,李世朝、李海泉将动用的库款146万元全部归还。2002年4月—2004年2月间,李海泉利用自己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金融机构存单或质押权利证明文件等形式,擅自或与他人共同办理借款合同手续,分二十余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达245.46万元,供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案发后,除大部分资金已归还外,现仍有15.6万元未能归还。
被告人曹建民,男,原苏村信用社并账员。1998年11月—2003年12月间,曹建民利用职务便利,支取借款人用于质押的存单10.6万元,除其中7807.86元归还贷款人利息外,余款挪归自己使用。受被告人李海泉指使,填写假存单43.2万元协助其贷款。曹建民还利用被告人李海泉担任出纳的关系,挪用资金19.2万元。案发后,已归还大部分资金,但仍有6万元未能归还。
安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世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海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曹建民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苏村信用社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