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胡瑜)因对专利权人发出的要求停止销售侵权电蚊拍的信函未予理睬,易初莲花和世纪联华超市昨天被市一中院一审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九星公司损失共计9万元。
1996年1月,林女士与九星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技术许可实施协议》,林女士以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许可九星公司在全国独家实施“电蚊拍”技术。
去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通知,告知电蚊拍专利权人由林女士变更为九星公司。因九星公司发现易初莲花、世纪联华的部分门店销售的电蚊拍侵犯了其专利权,即向易初莲花、世纪联华发函,表明专利权人身份,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同月,九星公司在两超市仍购得该电蚊拍,遂以上述公司及供货商新英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专利持有人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技术比对,涉案的几种电蚊拍确系侵权产品。易初莲花的供货商新英公司在购买这两款产品时未审查生产商营业执照,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与生产商签有买卖合同,故不能认为新英公司的这两款电蚊拍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易初莲花公司虽系从合法渠道进货,但在九星公司发函后,易初莲花公司没有及时停止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新英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世纪联华公司收到信函后,也未予理睬,继续销售电蚊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