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官赌”蔡豪文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引人注意的是,这个因多次出境豪赌而出名的“官赌”,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只判了蔡豪文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未判其赌博罪。(《大河报》5月9日)
针对为何没有判决蔡豪文犯有赌博罪,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蔡豪文到境外赌场参与赌博的行为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没有认定蔡豪文犯赌博罪。
但笔者觉得,即使按照刑法的这条规定,蔡豪文也应该被判赌博罪。
首先,蔡豪文虽然没有开设赌场,但其出境赌博行为是实实在在的“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蔡豪文虽然有正当职业(而且其职业还是国家公务人员),但他多次出境豪赌,所耗用的时间之多,并不比其正式工作时间少多少,而且其赌博筹码又那么高,基本上可以肯定的说,蔡豪文就是以赌博为业的。既然如此,法院就该判蔡豪文赌博罪才是。
当然,与蔡豪文相似的还有陕西的那个赌博书记刘贵正。刘贵正赌博输掉了上百万的公款,法院同样只追究了他的挪用公款罪(12年零6个月)。但法院似乎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深陷赌博泥淖不能自拔的刘贵正,几乎是把全部的精力和时间都花在了赌博上面了,甚至不惜为此去借高利贷,你能说他不是以赌博为业?
刘贵正与蔡豪文,一个被称作“赌博书记”,一个被称作是“官赌”,赌博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全部,正是因为赌博才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现在法院所追究他们的“挪用公款罪”,其实只是他们赌博造成的恶果,其赌博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构成是因果关系,法院怎能只认定其后者而忽视其赌博犯罪呢?
在赌博犯罪日益成为严重社会毒瘤的今天,在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赌博犯罪的今天,类似“官赌”与“赌博书记”的赌博犯罪活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来以儆效尤,而不是替他们寻找法律上的漏洞给予解脱。试想,长期以赌博为业、输掉那么多的公款都不认定为赌博犯罪,法律对于赌博犯罪还有多少威慑力?
(作者: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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