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王先生咨询:去年6月份,我结识了一位H国朋友,后来他有急用在我这儿借了3万元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之后我索要多次,他也一直没有还钱。现在他在沈阳没有固定的住所,到处租房子住,我怕这笔钱打水漂,想趁他还没有回国前起诉他。请问,我该去哪个法院?律师解答:王先生遇到的是涉外借款合同纠纷,H国人在我国境内又没有住所,这种情况非常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或者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财产、被告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02年3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外,其他区级人民法院不再有这类民事纠纷的管辖权,由省会城市、直辖市、自治区首府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两项规定,王先生可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律师提醒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限制该H国人出境。(李琳琳:82636463)
(感谢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葛威律师提供法律解答,律师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