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企改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 ——兰州市中院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
自1990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起破产案件起,至今年3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22件,审结106件。
其中国有企业101个,集体企业21家。
在已审结的106件案件中,破产企业在按程序处理完资产、债务并对职工进行安置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省、市政府的领导、支持、协调下,已经实行兼并、收购、整体接收、拍卖的企业有32户,重组的有46户,退二进三的2户,关门12户,正在寻求发展的13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没有现成的操作规程可以参照的情况下,积极实践、总结经验、学习发达地区兄弟法院的成功做法,闯出了一条卓有成效的审理之路。对于在审理中遇到的职工安置等问题,院、庭领导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对于审判业务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或进行讨论研究,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审结。该院的主要做法是:一、树立大局意识。院、庭领导积极参加市府召开的改制和破产工作会议,对于市府提出的拟破产企业的方案等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方案更趋规范和合理。同时,院、庭领导的先期介入,对了解企业的现状,指导审理工作有了准备。
二、严把破产准入关。一个企业的破产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全局,同时也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审查立案时,中院主要抓了对于审计报告、企业现有资产与债务、破产申请材料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办案中审判人员还亲自到破产企业,实地核对企业的资产和现状,做到账面情况与实际相一致,使案件的审结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三、保障债权人及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职工等人员的知情权。审理中尽可能地通知债权人或发布公告,让当事人申报债权,开好债权人会议。如在开兰州橡胶制品厂债权人会时,许多债权人都有情绪,认为自己困难很多,对于破产不理解。办案人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及时进行了疏导,最后当事人表示理解。另外,在最后的裁定中详尽地说明当事人权益的处理依据,让当事人明白处理结果的合理性。
四、做好银行债权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除一般债权外,处理抵押债权有一定难度。仅2001年受理的47件破产案件中,有财产抵押的破产企业就达18家,抵押债权1.4亿元。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市中级法院为此赴外地学习,回来后统一裁定文书格式,依法确定其效力。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确定无效抵押14家,仅有2家提出异议,后也圆满地给予了答复。银行也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地利用当时的政策对于这些呆、坏账予以核销,解决了破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社会效果比较明显。在裁定中对于债权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说明,后该破产案顺利终结。
五、裁定终结前必须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否则不能终结案件。在已审结的百余件案件中,市中级法院紧紧把握职工安置及再就业这一事关全局和稳定的大事,对于职工安置方案不实际或方案存在问题的破产企业,案件暂不终结。职工安置方案均须有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使职工安置落到实处,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六、尝试在本行业内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变现,按比例清偿债权。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原兰州中药厂破产案中,本着有利于国企改革的大原则,开拓思路,多渠道解决问题,在破产企业的申请下,与市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使兰州中药厂的破产财产被兰州佛慈集团竞买,既解决了破产资产的变现问题,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佛慈集团进一步发展拓展了空间,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