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山雨
为进一步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浙江省公安厅出台《浙江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措施遏制涉警交通事故的多发。今后,如果有民警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警用车辆;非紧急警务超速行驶;将警用车辆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警用车辆的,民警所在单位要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视情节还将给予通报批评。(5月11日《现代金报》报道)
笔者想了半天,假如我要是一名民警,会对这个规定持何种态度?我的答案是:一笑置之。警车我该怎么用还怎么用,并不会因为有了这份规定而心里有所顾忌或害怕。因为这份规定实在是太“温和”了,太缺乏可操作性了,而且处理也实在是太“轻”了。
这份规定首先遭遇的问题是,如果民警使用警车,究竟怎么区分民警是经过审批使用或是“擅自使用”的?是口头审批还是书面审批?由谁来审批?如果接到报案需要紧急处警,而此时领导又不在,把警车开出去了算不算“擅自使用”?这些都语焉不详。警车在路上超速行驶了,又如何鉴别是紧急警务还是非紧急警务?即使是电子警察不留情面地把超速警车给拍下来了,同为“一家人”的的交警,会对超速警车作出处理吗?这恐怕是很值得怀疑的。
更让人犯迷糊的是,“相应处理”是何种处理?民警违规使用警车,属于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警察法》的规定,警察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种。如果不分情节将规定制定得详细些,根本没法操作。违规使用警车了,只给予相应处理,视情节才给予“通报批评”。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实际上给违规使用警车设定的最高处分就是“通报批评”,可以想象的是,处于“通报批评”之下的“相应处理”措施,也顶多是个“口头批评”而已。试想,假如哪个民警未经批准把警车开出去了,或者偶尔把车借给别人用了一下,领导碍于情面,会批评吗?即使口头批评了,又有多少民警会当回事?
因此可以看出,这个管理规定还很不完善,比如民警酒后驾驶警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将警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非紧急警务超速发生事故这些情况如何处理,都没有规定。一份规定如果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必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是得不到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