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圆明园又一次成了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首次环境影响公众听证会,终于因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而正式召开。
听证会上,很多代表明确指出,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至少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人认为这主要在于管理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此,笔者认为,与其说是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还不如说管理者的权力大于了法律。
实际上,看了11岁的高梦雯代表的发言后,我们不难发现,现在就连孩子都懂得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难道作为一个有一定知识层次的管理者,焉有不知道国家相关法律的道理?更何况,《文物保护法》已实行了多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已实施两年之久了。
当然,管理者之所以不把环境保护法当回事,一方面可能在于法律的日常宣传流于形式,没有让人入脑入心;另一方面还在于有些违法者得不到及时惩治,致使其有恃无恐。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这些环境保护法律本身所蕴涵和体现出的一些先进的法律理念和精神,还没有真正得到一些人的认同,没有引起人们在价值观念层面的共鸣,以至于他们难以从根本上对环境保护法律重视起来。
立法和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最为关键的,还在于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及时普遍的实施。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外部强力的推动,更需要其本身所蕴涵和体现的一些先进价值理念,能够最大程度地被广大社会主体,尤其是管理者、执法者所知晓、认同和接受。
虽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体现和蕴涵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理念,虽然多年来社会各方面也一直在大力强调、宣扬这种价值理念,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公共管理部门的领导者,却认为人就应该是自然的主人,有权力去战胜自然。比如这次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如今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权力大于法律的后果———他们不仅没有真正领悟、尊重、遵循自然规律,反而在权力的驱使下最终做出了践踏和超越国家法律的事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环境损失。
因此,如果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不能够认真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大于权力的意识,那么,圆明园的环境事件仍然再会出现。邢书行单厚军 陈吉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