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建君 实习生王斌)不久前,国家卫生部明确指出,胎盘的所有权归产妇所有。但事实上许多医院仍未主动告知产妇拥有此项权益,而是习惯性地擅自将胎盘进行了处理。
据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一位行政人员介绍,自行处置产妇胎盘是多数医疗机构通行的“老规矩”。如果产妇或其家属索要,医院通常会给;若不要,医生不会主动去问。随后记者在产妇病房内采访了几位已经顺利分娩几天的妇女,采访中大多数产妇及其亲属都不知索要胎盘是主张自己的权利。自治区卫生厅的一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国家卫生部已经对这种行为有了明确的三点意见:一是胎盘所有权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处置;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三是对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产妇,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现在比较担心的是一些医疗机构利用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作借口,私自处理产妇的胎盘。
合天律师事务所彭兰律师说,脱离母体的胎盘从严格意义上讲虽然不算是人体器官,但是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却都属于产妇。医院在处理胎盘前必须充分征询产妇的意见,改变以往“产妇不要不给”的“不作为”惯例。产妇没有主动提出索要,很可能是因为她并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利,但做为医院却有着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真正做到“胎盘留不留,产妇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