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必须要向组织报告,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还将视情况干预(见5月12日《现代快报》)。在我看来,虽然我们目前还不能对这一规定在重建政府的道德权威方面所起的作用估计过高,但应该肯定其大方向还是对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主要是因为在普通社会公众的视野里,干部不是以一个赤条条来去无牵挂的个人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以执政党和政府一员的身份出现的,是以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的身份出现的。如果他绯闻缠身,以经常换妻为荣耀,那么民众又如何能够确信他会正确地使用公共权力呢?这里的逻辑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一个人既然可以背叛配偶,那他也就非常有可能背叛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在政府中地位越高,就越不能有道德瑕疵。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官员的道德状况,还牵涉到了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我这里说的“合法性,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而是指政府必须给予公众以服从自己正当理由,从韦伯的观点来看就是一种信仰。他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可见合法性意味着一个政治秩序能够被其受众认为是一种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产生发自内心的自愿服从或认可的状态。显然,一个政府的组成人员如果在道德上劣迹斑斑,它是很难在民众中建立起这种“发自内心的自愿服从”的权威的。
有人也许会质疑,南京市政府的这种规定是不是侵犯了干部们的个人权利?我的看法是否定的。因为一个人既然选择了做官或者入党,实际上就意味着他已经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接受一定的约束。显然,在当今社会,政府是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官的,干部完全有退出的自由。因此一个干部如果不愿意接受这种规定,他大可以辞职退出干部队伍。一旦他归位为普通民众,则无论他怎样频繁地结婚、离婚,只要他不触犯法律,别人也就都无法对他进行实质性干预。
当然,我肯定南京市政府这份文件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并不意味着它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比如干部报上去的情况会不会成为一部分干部对另一部分干部行使“合法伤害权”的手段?比如如果“组织上”要对某位干部包“小蜜”的行为进行干预,要不要给他机会澄清、申诉?等等。不过在我看来,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干部的道德状况,终究还是不能仅仅靠“组织上”自己内部掌握和监督的,而是要创造条件,让整个社会,主要是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来监督。对社会公众来说,这种监督才是真正可信的、可靠的。处于这种监督之下而又白壁无瑕的政府,其“合法性”才是真正无庸置疑的——如果说大方向,这才是真正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