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制定的配套文件《关于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昨天出台。
营运收费要执行行业指导标准
据了解,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安全风险保证金标准属于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由物价局会同行业部门管理。要求企业营运收费实行定额办法执行指导标准。企业营运收费的定额具体包括企业的营运车辆折旧费、经营权有偿使用分摊费、相关规费税费、营运管理费、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等。企业收取营运收费定额后,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他费用。所谓的“行业指导标准”是为指导企业确定营运收费定额,按照市场营运收入、成本消耗、法定劳动时间等综合因素而测算的驾驶员劳动定额标准。该标准因客运市场的变化需每年测定。每年度的行业指导标准测定依据为:上年度驾驶员平均营运收入扣除额定劳动工资(含加班报酬)及燃油消耗、维修材料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出租汽车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和合理利润。其中上年度出租汽车的平均营运收入为本年度的生产任务基数定额,它等于小时营运收入与法定劳动时间的乘积。
同时,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每年第一季度将依据上一年度出租汽车营运收入以及燃油等成本消耗水平,测定并公布当年度劳动定额的行业指导标准。企业在执行承包合同期间,行业指导标准与其所实行的劳动定额差值大于5%的,应相应调整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上浮须征求司机意见
由于企业在管理和服务上投入不同,实际生产过程中营运收入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2005年出租汽车升级提档工作开展后,各车型档次悬殊将更加明显。因此,各企业确定劳动定额时可依据行业指导标准适当浮动。星级企业的劳动定额,或者高档车型的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高于行业指导标准,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业管理工作要求调节好企业和驾驶员二者利益关系。劳动定额上浮的企业应向驾驶员说明理由、征求意见,实施后报客管处备案。
企业不得提前收取费用
企业劳动定额可按月核定,约定逐日或依其他周期收缴。根据劳动定额的总量固定特点,企业与驾驶员可约定每月的劳动定额平均分摊到当月的自然日中,由驾驶员按日或者按其他周期缴纳。驾驶员应当在约定营运周期后缴纳劳动定额,任何企业不应强制提前收取。
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事故等客观因素搁车需减免劳动定额的,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安全保证金不可超过3万/人
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为确保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客运安全与服务质量等能够实现,确保各项劳动生产指标按时完成等,企业可向驾驶员收取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但数额不应超过20000元/人。高档次车可上浮50%%,即最高30000元/人。企业应在与驾驶员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明确风险保证金的扣留条款,不得擅自扣留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另作它用,不应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性质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承包期结束后,风险保证金应按合同规定全额退还或退还扣留后的余款。
自此规定实施之日起,凡经济承包合同到期的,以及更新车辆或者变更驾驶员需要调整(修改)合同的,各企业均应当按本意见要求规范营运收费。在规定实施日之前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如驾驶员选择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续签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劳动合同与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的,企业应予以办理。(杨娟 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