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骑电动车在单位滑倒摔伤后,李芳(化名)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按工伤补发工资并赔偿医疗费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芳所受的不是工伤,其诉请不予支持,但单位应按病假补足李芳离职期间的工资。
2003年8月5日,李芳骑电动车上班,进入单位大院后被大理石路面滑倒受伤,造成右外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随后,李芳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月的工资,单位支付了2500元。而2003年9至12月的工资,单位每月只支付了500元。当年11月,李芳收到单位的通知,称与李芳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去年4月,李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中,李芳还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结论是“非因工”。
单位认为,李芳摔伤不是工伤,与单位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单位不承担李芳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而李芳是返聘人员,其收入应按工作时间计取。如果李芳没到岗工作,在合同期内应按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补贴,所以其受伤后不应领取全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芳受伤虽非因工所致,但她是单位聘用的员工,所以在医疗期间应享受病假工资。虽然单位否认订有劳动合同,但从单位发给李芳的通知来看,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足李芳2003年8至12月的病假工资10500元。(建法 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