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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打欠条 翻脸之后打官司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德伟本报讯根据金州区法院粗略统计,男女同居期间,一般都有经济瓜葛,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一旦失去钱财的支撑,极易分崩离析,甚至反目成仇。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居引起的债务纠纷,尽管写了借条的男方讲述了自己为这份感情付出了许多代价,女方也承认这段事实,但法院仍然判决该借条有效。2002年5月,大连市的刘先生在舞场与一个叫娜娜的女孩邂逅相识。娜娜年轻漂亮十分招人喜爱,刘先生成熟稳重,出手大方,也着实让女孩青睐。两人认识当天就互留了电话号码。从这以后,刘先生今天约女孩跳舞,明天约娜娜唱歌,后天找她游泳。两人感情越来越深,彼此不能分开了,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后刘先生才知道,娜娜是个离婚不久的少妇,比自己小十岁有二,虽然有个刚满周岁的孩子,但她为人热情大方,年轻漂亮,正是自己梦寐以求的理想对象,刘先生真心地爱上了她。刘先生把她视为掌上明珠,娜娜说:今天要美容,他马上把她送到美容院;娜娜说这个月要交托保费,他立马掏出800元;娜娜说:今天有人来要债,他马上取钱准备好。为了讨娜娜的欢心,刘先生自己省吃俭用,取消了所有应酬,取光了自己的所有积蓄,每月的工资、奖金也如数交给了娜娜。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虽然刘先生挺能挣钱,但挣的没有娜娜花的快,刘先生的收入,满足不了娜娜的要求,娜娜时而公开怨他挣钱太少,时而指桑骂槐讥讽他,刘先生实在忍不下去了,便主动离开了娜娜,过起了独身生活。2005年3月,刘先生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娜娜已将他告到了法院。娜娜在起诉状中写道:被告刘先生于2004年向我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2004年3月12日经我索要,刘先生向我书面承诺从3月28日起每月还2000元,至借款还清为止。但刘先生仅偿还2000元,余款就不付了。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3000元。刘先生到庭后,面对自己签名的欠条,只能认可,但他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辩驳说:我与娜娜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在2004年以前,我与娜娜共同生活两年多时间,双方分手时娜娜要求我给付一部分金钱补偿,我便随手给她写了一张借条。我们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我为她的孩子每月支付托保费800元,还为她偿还欠第三人的款项,所有这些都远远超过23000元。可以说,我为她已经倾家荡产,我不欠她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后又出具“还款计划”,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关于被告提出这是双方分手时应原告要求出具的借条,无实际借贷关系的辩解,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曾给原告交过罚款、交过托保费、替原告向第三人还款等,足以抵顶借款的辩解,因原告不同意抵顶,且与本案不同属一个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合并审理。判决被告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娜娜借款人民币23000元。诉讼费1292元,由被告刘先生负担。事后,记者采访金州区法院有关法官,法官提示同居男女,在关系火热时一方要慎写下借条,欠条之类,因为一旦同居关系不复存在,有关自己“冤枉”之类的辩解在证据前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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