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刘武俊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湖北“杀妻”冤案主角佘祥林近日提出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为自己所蒙受的11年冤狱讨要赔偿。巧合的是,今年5月12日,恰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1周年。笔者认为,佘祥林国家赔偿案再一次提醒法律界审视与反思施行了十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该到用修法拯救《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失效”问题的时候了。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起实施,它使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然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十年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相当明显的立法缺憾,例如精神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赔偿金标准明显偏低,赔偿经费难以落实,赔偿范围受限过多,索赔程序不够简便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法学界、社会舆论尤其是索赔当事人对该法颇多怨言的缘由。立法缺陷导致该法实施效果甚微,十年仅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民间甚至出现“国家不赔法”的讽刺之声。
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佘祥林赔偿案的焦点。此前陕西省泾阳县“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得到了74.66元国家赔偿金。因刑讯逼供酿成冤狱被迫承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所提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被驳回。对于佘祥林的精神赔偿请求能否如愿,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老百姓而言,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往往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因而,对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不仅要赔偿,而且赔偿数额上也应原则上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尚未修改的背景下,笔者希望有关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突破墨守成规的司法惯例,对佘祥林的精神赔偿请求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让佘祥林赔偿案成为开启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先例。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该是尽快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值得欣慰的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该法修改主要内容。同时,衔接、处理好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联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关系,也是“修法”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国家侵权行为不止是对公民个体权利和尊严的侵犯,从根本上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侵害,而国家赔偿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匡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寄予厚望。